民發〔202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文化和旅游廳(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急廳(局)、體育局、醫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局、體育局、醫保局:
為加強農村地區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服務能力建設,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健全完善村級綜合服務功能提出如下意見。
一、村級綜合服務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建引領固本強基,堅持政府履責社會協同,堅持保障基本循序漸進,緊扣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福祉,把村為民服務陣地建設好,健全完善村級綜合服務事項,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多樣化生活服務供給,到2025年基本形成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政策支持、村級組織積極作為、社會多方參與的服務機制,村級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地區村級綜合服務保障持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需求進一步滿足,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斷增強。
二、確保綜合服務供給下沉到村
(一)衛生健康服務。加強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合理配置人員,強化公共衛生、基本醫療等服務。推動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導,鄉鎮衛生院采取派駐、巡診等方式,共同提高村衛生健康服務水平。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
(二)醫療保障服務。完善農村地區醫療保障服務網絡,依托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提供相應的代辦、幫辦醫療保障服務。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申請相應救助幫扶。
(三)就業和社會保險服務。完善村就業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加強退役軍人、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多渠道促進轉移就業。
(四)社會服務。強化村社會服務功能,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支持救助對象較多的村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完善村養老服務體系。建立特殊困難殘疾人家庭定期訪視制度,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加強村級公益性安放(葬)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強化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源頭治理。做好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身份及其生活狀況、生存狀況的認定工作,按規定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藉和無償或低償的照料服務。
(五)文化、體育和教育服務。加快推進村綜合文化服務建設,推動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深度融合。加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村落保護,支持編修村史村志。推進智慧廣播電視進村入戶,發展數字農家書屋。完善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加強文化活動和科學健身指導。加強老年教育、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等服務站點建設,服務終身教育。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服務,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養。
(六)生產服務。充分發揮各類服務站點網絡優勢,推動農業科技服務下沉到村,做好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動植物疫病防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鼓勵支持農業科技人員到生產一線開展服務。創新農村普惠金融服務機制,開展小額貸款、“農業保險+信貸”探索等,加大對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支持力度。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質量,提升投保農戶獲得感。
(七)生活服務。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服務圈”建設。推進郵政、電信等公共事業服務進村入戶。加強村客運站點、公共照明等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托村級綜合服務設施開設便民服務點。
(八)人居環境服務。加快推進入戶道路建設,方便群眾出行、消防救援。扎實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全面提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九)警務和法律服務。做實農村警務工作,健全完善聯防聯治機制。推動普法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服務全覆蓋,充分發揮村法律顧問作用。強化對社區矯正、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刑滿釋放人員幫扶救助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
(十)應急和社會心理服務。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做好用氣、用電、用火以及地震、洪災、火災等監測、預警等工作。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健全應急廣播體系,拓展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加強村應急避難場所、救援站(點)建設,加強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開展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活動,引導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支持引導各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社會心理服務。
三、辦好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一)依法協助辦理政務服務。指導村級組織根據協助政務服務目錄,結合實際細化辦理程序和辦法并公開,做好政務政策法規宣傳、信息發布、咨詢反饋等工作。協助落實重點群體走訪、監測和救助幫扶等政策,做好基層治理數據采集校核工作。村委會要健全下屬公共衛生委員會,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協助做好重大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等工作;健全下屬治安保衛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完善群防群治機制,加強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健全婦女和兒童工作委員會,協助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困境兒童、留守婦女關愛服務,落實家暴性侵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報告和家庭監護監督制度。
(二)辦好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指導村級組織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和慈善活動,助力發展公益事業。完善應急工作預案,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管理,推進民間消防救援隊建設。傳承發展紅色文化、民間藝術、傳統技藝、傳統美食、民俗禮儀等。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推進建設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引導農民崇尚科學,推進移風易俗、抵制陳規陋習。整治公共空間和庭院環境,消除私搭亂建、亂堆亂放,開展綠化美化,建設綠色生態村莊。
(三)積極引導農民自我服務。指導村級組織通過引導農民和引入社會力量,積極發展零售、餐飲、民宿、美發、維修等服務業態,發展鄉村綠色生活服務。鼓勵開發創意農業、農耕體驗、手工藝等旅游服務。培育發展文體活動類社區社會組織,廣泛組織開展廣場舞等群眾性文化活動。引導農民參與志愿服務,參加“村晚”、社區運動會、農民豐收節等。引導農民文明節儉治喪和節地生態安葬。有條件的村可引導農民建設資源回收商業網點、寄送物流服務站或公益性田頭市場。深入實施智慧助老行動,提升農村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能力。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持將黨的領導貫穿于村級綜合服務全過程和各方面,突出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主體作用,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各類服務資源向農村下沉,向欠發達地區、邊遠地區傾斜。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市負責、縣鄉落實的工作機制,將村級綜合服務功能建設納入基層治理評估體系,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各地城鄉社區治理議事協調機構(機制)要立足“?;尽倍ㄎ?,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負擔的可持續性,指導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整體謀劃,突出基本對象、基本標準和基本目錄,穩妥推動職能部門將資源、服務項目向村下沉,推動鄉鎮政府強化基本公共服務職能。
(二)明確服務標準規范。依法規范村級組織協助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事項準入和總量控制,根據本地政策支持條件和村級組織的能力,制定本地區村協助政務服務目錄。以“互聯網+政務服務”等信息化手段為依托,推動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功能升級并向村延伸,規范納入事項。依法應由村協助政務服務事項,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并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在支持保障條件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級組織承擔相應服務事項,不在村建立相對應的分支機構。
(三)健全服務設施網絡。統籌利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供銷合作社、益農信息社等,優化以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加快推進欠發達地區、優先支持易地搬遷安置區建設綜合服務設施。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功能配置,優先滿足兒童、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重點群體服務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標準化配置、社會化運行。村級組織要統籌村集體經濟收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補助等,維護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的正常運營。
(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以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為主渠道統籌公共服務資源,村委會具體實施。推行“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工作響應機制。建立政府、村集體和社會力量共同投入的籌資機制,支持政府購買村級綜合服務試點。加強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慈善服務和農民自我服務的協同聯動,鼓勵群團組織、供銷合作社、社會組織、企業等積極參與。
各地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并補齊村級綜合服務短板。民政部門要積極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定期組織開展跟蹤檢查和綜合評估。
附件:村級組織協助政務服務指導目錄
民 政 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 育 部
公 安 部?司 法 部?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醫保局
2022年7月5日
附件
村級組織協助政務服務指導目錄
序號 |
服務事項 |
服務對象 |
職能部門 |
法律法規依據 |
1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農村居民 |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
2 |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農村居民 |
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 2.《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
3 |
醫療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 |
4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
符合獎勵幫扶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 |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 |
5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符合特殊扶助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 |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 |
6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
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確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8 |
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
|
9 |
臨時救助 |
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特殊困難的個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
10 |
老年人補貼 |
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
11 |
未成年人保護 |
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社會散居孤兒等未成年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 3.《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 4.《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5.《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
12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殘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 3.《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13 |
優撫對象待遇的申領、中止與取消 |
優撫對象待遇申領的申請人 |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14 |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發放 |
受災群眾 |
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
1.《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2.《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15 |
農民宅基地管理 |
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 |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16 |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村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審批 |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村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申請人 |
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
17 |
新生嬰兒入戶、更正出生日期、變更姓名、分戶立戶、死亡登記、戶籍遷移、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 |
相關申請人 |
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 |
1.《戶口登記條例》 2.《居住證暫行條例》 3.《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
18 |
法律援助 |
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法律援助條例》 |
19 |
社區矯正 |
社區矯正對象 |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
20 |
治安保衛 |
全體農民 |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
文章來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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